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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局是同安区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同安区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2)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振兴经济,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 (3) 企业有较完善的能发挥作用的科技开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长期固定协作关系,具有较好技术开发条件。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5) 有较强的科技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2%。 (6) 企业科技进步水平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居领先地位。企业近三年开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国内同类产品(技术)先进水平,新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7) 企业采用现代科学管理办法及决策水平,其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8) 企业重视智力开发与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职工文化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参与技术创新工作。企业职工年接受继续教育面不低于30%。 第四条 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定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组织对创新技术示范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区科技局收回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证书,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输相应的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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